每天資訊“都美竹”事件告訴我們——有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是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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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美竹”事件告訴我們——有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是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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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吳亦凡-都美竹”事件發酵得越來越厲害,吳陷入形象危機,品牌商們紛紛與吳解約。

當事人都美竹真乃女中豪傑也,那一句“吳先生,這次,是決戰”,如戰鬥檄文,氣勢如虹!

此瓜的內容咱就不細說了,大家可自行檢索,晚上鋪天蓋地都是。

其中有一個細節很值得注意——都美竹童鞋7月17日10點38分發布的微博,內容如下:

“都美竹”事件告訴我們——有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是多麼重要!

“都美竹”事件告訴我們——有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是多麼重要!

都美竹童鞋年僅19歲,但是法律意識卻很強,面對吳方面丟擲的陷阱,能夠敏銳發現風險,並及時求助專業法律人士,

從而規避了一次有可能發生的“牢獄之災”!

02

如果都美竹童鞋簽了《協議》,拿了錢,那麼她將涉嫌兩種刑事罪名:

1。誹謗罪

2。敲詐勒索罪

我們逐一來解析一下:

一、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即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是親告罪,須當事人親自告訴,法院才處理。

都美竹一旦簽署了那份《協議》,那就是自認了協議中的“前幾天發的微博有一些衝動,因為聽信別人說了一些沒有經過核實的資訊”。

以此推論,都美竹是因為“聽信別人說了一些沒有經過核實的資訊”才釋出了那些不利於吳亦凡聲譽的微博,這就構成《刑法》第246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都美竹最近釋出的那些微博影響力巨大,已經對吳亦凡的人格尊嚴、名譽權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影響,已經構成刑法《刑法》第24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因此,一旦吳亦凡以誹謗罪起訴都美竹,那麼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都美竹或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那份《協議》裡,通篇都是乙方(都美竹)對甲方(吳亦凡)“脅迫、要挾等行為”這樣的描述,一旦簽署了這份《協議》,都美竹就是承認了自己存在“脅迫、要挾”這樣的行為。

而“脅迫、要挾”的目的,自然是索取錢財,畢竟《協議》裡就有“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於2021年7月11日向乙方匯款人民幣伍拾萬元,乙方確認收到”這樣的內容。而《協議》的總金額是200萬元,同時,根據都美竹曝光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也開出過800萬元的索賠要求。

一旦簽署了這份《協議》,以上這些,都是吳亦凡方面可以證明都美竹存在敲詐勒索行為而且數額巨大的證據!

而且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非常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4月15日釋出的《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而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旦被認定為敲詐勒索,根據法律規定,都美竹將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啊!

有人可能會疑惑,明明都美竹是受害者,而吳亦凡是作惡者,為什麼作惡者得不到懲罰,受害者反而有牢獄之災的風險呢?

因為,所謂的真相都是要靠證據支撐的,法律只相信證據!

如果沒有吳亦凡作惡的證據,那麼就算你再怎麼認為他就是十惡不赦之人,也無法在法律上將其定罪。而都美竹一旦中了圈套,被對方設計取得了她“誹謗”或者“敲詐勒索”的證據,證據反映出她有罪了,在法律上她就有可能被定罪,從而面臨牢獄之災。

03

其實,因為維權而被定性為敲詐勒索的案例屢見不鮮。

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結石寶寶”父親郭利一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發,郭利兩歲多的女兒一直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當年9月,他帶女兒到北京海淀區北太平莊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這意味著腎功能受損。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與郭利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一方人民幣40萬元,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

2009年7月,雅士利集團與郭利約定在杭州當面交付賠償金,提前守候的潮安縣警方與杭州警方,將郭利抓捕。第二年,潮安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利有期徒刑5年。

2014年7月,郭利刑滿出獄(由於郭利在獄中拒不認罪,堅持申訴,因此沒有得到減刑假釋),此後繼續申訴。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院當庭宣判郭利無罪,郭利終於沉冤得雪。

維權十載,五年牢獄,當真不易啊!諸如此類的案例還有很多:

2006年2月,黃靜花20900元購買一臺華碩V6800V型膝上型電腦,後因故障不斷與華碩多次交涉,並提出5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後被批捕,因此入獄10個月。北京海淀區檢察院一紙《不起訴決定書》讓黃靜重獲清白之身。

2014年末,大貨司機李海峰在運貨途中,購買了四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惑酸辣牛肉麵”當午餐,發現其中的醋包中含有異物,且是過期食品,隨後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今麥郎只願“獎勵性”賠償7箱泡麵和電話費,並於2015年5月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立案偵查。2015年11月4號,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詐勒索罪,河北省隆堯縣法院於2015年12月18號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017 年 12 月 19 日,譚秦東釋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涉事企業以他惡意抹黑造成自身140萬元經濟損失為由報警後,2018年1 月 10 日,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並移交檢察院起訴。2018年5月17日,鴻茅藥酒事件被抓醫生譚秦東發道歉宣告;同日17時,鴻茅藥酒公司釋出宣告說,接受譚秦東致歉 並撤回報案及侵權訴訟。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從華為離職。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一,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羈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

04

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消費者,為什麼你的權益總是受到侵犯?”,其中說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高,這是導致消費者權益頻繁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其實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如此困境,普通人其他方面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同樣面臨維權難的困境。

因此,對於非法律從業者而言,也有學習法律的必要性,至少要具備法律意識,要有察覺法律風險的能力。

知法懂法才能靈活用法,規避風險,同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自己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及時請教法律專業人士,關鍵時候可以避免“牢獄之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