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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遇車禍去世,無血緣關係的實際扶養人可否主張交通事故賠償

這要根據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實際關係來定。

根據有關規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由加害人給死者

近親屬

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賠償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那麼,

什麼是近親屬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也就是說,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主張,只能是法律規定的近親屬才有資格。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受害人與近親屬之間具有血緣關係,或相互之間具有撫養教育和扶養贍養的責任和義務。

老人遭遇車禍去世,無血緣關係的實際扶養人可否主張交通事故賠償

但實際生活中卻有這樣一種情況,老人一生未婚,或者結婚了,已沒有任何近親屬,但身邊卻有一個無血緣關係的好心人,多少年來盡心盡力地扶養贍養這個老人。如果是老人不幸遭遇車禍,那這個無血緣關係的實際扶養人能否有近親屬的資格,去主張賠償金嗎?

近日,成都中級法院的一個案例回答了這個問題:

大致案情:2017年9月某日晚,姜某駕駛小轎車(該車已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人民幣,且正在保險期)從某路段駛入右側人行道,將從對面沿人行道推腳踏車至此的王某撞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當地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姜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事故發生後,姜某墊付死者喪葬費1萬元。

老人遭遇車禍去世,無血緣關係的實際扶養人可否主張交通事故賠償

當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鄭某

31。7萬餘元,支付姜某墊付的費用1萬元等。同時,一審法院考慮死者王某的父母、配偶、獨生女均已去世,沒有近親屬,但

鄭某

曾與王某之女繫戀愛關係,王某之女因病去世後,

鄭某

與王某夫婦在當地村委會及鄰居的見證下,於2003年7月2日簽訂了“撫子協議書”,

鄭某

也因此將戶口遷入王某所在的村組,並與王某以父子相稱,共同生活至本次事故發生之日。為此,確定由雖無血緣關係,但十幾年實打實盡了贍養扶養義務的

鄭某

,可以主張受害人王某的權益。

姜某小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成都市中級法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透過上述案例說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確無近親屬,而無血緣關係但在生活中切實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是可以去主張受害人應有權益的,這也是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也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會傳統道德。故賠償請求權人不應侷限於近親屬,本案中實際扶養人應有賠償權利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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