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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提車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提出退車被拒

廣東廣州,陳女士與丈夫到保時捷4S店預訂了一輛價值200多萬的跑車,支付定金並辦理好相關手續後,陳女士與丈夫滿心歡喜地回家,等待4S店通知前去取車的日子。

可不曾想,到了可以取車時,陳女士丈夫因特殊原因滯留在外,短時間內無法前往4S店提車。經4S店多次催促後,沒有駕照的陳女士只好前往4S店支付尾款後,讓4S店工作人員將車幫其開回到其車庫內停放。

萬萬沒想到的是,工作人員在駕車前往陳女士家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雖然事故不算嚴重,但陳女士卻認為自己花了200多萬,卻買了一輛有瑕疵的事故車。因此陳女士提出退車或換車的訴求。

案例:女子提車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提出退車被拒

但4S店不同意,他們認為陳女士已經支付錢款且辦理好提車手續,因此陳女士想退車或換車,得按汽車三包法來處理。

根據新的汽車三包法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只要不是發生一些很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的情況,車主不能主張退車、換車。

這樣一說,由於這部車只是普通刮蹭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實不屬於三包法規定可以提出退車、換車的情形。但是,三包法適用的前提是,銷售方將車交付使用後的情形。

也就是說,陳女士的主張是否成立,關鍵在於這輛車到底屬於交付使用沒有。

4S店一方認為已經交付使用,但陳女士認為還沒有,因此雙方發生分歧。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陳女士一紙訴狀,將4S店告上法庭。(來源:廣東廣州中院)

在法庭上,陳女士拿出聊天記錄證據舉證稱,是4S店同意免費將車,幫其開到家中車庫,她才去4S店內,辦理提車手續的。因此陳女士主張4S店將車安全開到其車庫,才算完成交付使用。

但4S店卻主張只是代陳女士將車開回去的,實際上在辦完手續後,該車已經等於交付陳女士使用了,因此陳女士應該要把焦點放在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與理賠方面,而不是在糾結退車、換車。

案例:女子提車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提出退車被拒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汽車屬於動產,適用動產交付規則。

《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的意思就是說,雖然陳女士已經全款支付,但只要陳女士沒有取得車鑰匙、車的隨機證件和車的相關手續檔案,就不屬於法律意義上佔有該車的情形。

其次,現有證據亦證明4S店一方同意以將車開到陳女士家中車庫的方式,完成提車手續。因此在此過程中所造成標的物的損失,應當由出賣方4S店一方承擔。

《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意思就是說,在沒有交付之前,車子的損害確實應當由4S店一方負全責,與陳女士無關。但問題是,即便4S店同意將車修好,在開庭審理之前,陳女士也堅持要一部完好無損的新車。

最後,經調解,目前雙方的主要爭議點在於4S店對於標的物損失賠償金額問題上。即陳女士主張4S店需賠償25萬,否則堅持要求退、換車。

綜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公平原則及本案涉案車輛的損壞程度等,酌情判定4S店賠償陳女士10萬元。儘管陳女士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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