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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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當初車行銷售向我推薦價值三萬的汽車十萬公里保養卡,我就買了,可車行沒有給我發票,也沒有和我簽訂合同。保養卡我一次沒用,現在我想把保養卡退了,車行卻不給我退。”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報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煩心事。福州北路20號的凱迪拉克4S車行表示當時李先生購買保養卡時是簽過合同的,合同上明確寫明此售後保養卡是不退現的。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高蓓律師認為,根據最新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20修訂)》規定,車行應該給李先生辦理退款。

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李先生購買的保修卡 受訪者提供

買家:“沒發票,沒合同,為什麼不給我退”

2017年6月,市民李先生在位於市南區福州北路20號凱迪拉克4S店購買了一輛凱迪拉克ATSL轎車。車購買後,車行的銷售人員向李先生介紹,車行現在有一種十萬公里的保養卡,價值三萬元。如果購買就可以成為上汽通用的銀卡會員,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問李先生是否有興趣購買。李先生覺得自己的車本就需要保養,還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就同意購買售後保養卡。交了三萬元后,車行將保養卡交給李先生,但沒有給李先生開發票,也沒有簽訂合同。

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李先生購買保修卡的繳費憑證 受訪者提供

2018年1月,李先生透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將自己的凱迪拉克轎車售出。新車主是外地的,因此沒有要李先生的售後保養卡。保養卡自購買後自己一次也沒用過,現在車也賣了,李先生就來到車行,希望能將保養卡退掉。但車行卻表示此卡只能隨車走,不能退現。當時李先生工作較忙,也就沒和車行繼續交涉,保養卡也就先擱在一邊了。

2022年4月李先生在家整理資料時,找出了那張售後保養卡,他再一次來到凱迪拉克4S店,要求將此卡退掉。可經過10多天的協商,車行就是拒絕退款。“當初銷售給我推薦時,也沒有告訴我這張保修卡不能退,交了三萬塊錢後, 4S店沒給我開發票,也沒簽合同,而且保養卡我一次也沒使用過,為什麼不給我退啊?”李先生無奈地對記者說。

據瞭解,李先生已經向消協反映了這個問題,目前消協正在處理中。

4S店:“購卡時簽過合同,合同上寫明此卡不退現”

記者聯絡了凱迪拉克4S店的售後的王副總經理,王經理向記者介紹,2017年李先生買車時,車價是低於市場價格的,所以才有了這個三萬元的保養套餐。當初李先生購買了這個套餐後,車行是和李先生簽訂過合同的。合同上明確寫明:“購車者購買的售後保養套餐業務因車輛出售或者其他原因,對於剩餘未使用的保養劵,車行不辦理退現。”

對於李先生所說的沒有開發票的問題,王經理解釋,在合同裡寫明:“開具的機動車發票中未包含售後維修保養套餐金額的,持每次保養劵進場維修保養時,車行根據每次實際維修金額開具維修發票給車主。”

對於李先生說自己手中並沒有合同,車行的王經理非常肯定的表示,當初有簽過合同,李先生手中沒有,可能是自己弄丟了。“我已經在我們財務這邊找到了當初李先生籤的合同,我也將合同文字拍照傳給李先生了。”王經理對記者說。

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價值3萬元保修卡一次未用能退嗎?凱迪拉克車行:此卡不退現

車行出示的合同文字 受訪者提供

記者又問王經理,他傳給李先生的合同照片只是文字,並沒有李先生的簽字。對此王經理解釋說:“我沒有將李先生簽字的合同發給他,因為這件事將來有可能要走司法程式,到時會各自提供各自的證據,因此現在不方便提供。”

最新進展:買家稱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

4月21日上午,李先生來到了凱迪拉克4s店,要求車行出示自己簽訂的購買售後保養卡的合同。王經理出示了帶有李先生簽名的合同照片,但並沒有出示合同原件。王經理對李先生的解釋是,如果今後走司法程式時,車行會將提供原件。

“合同上的這個簽名絕對不是我的,和我的筆跡完全不一樣。”看到帶有自己簽名的合同照片後,李先生立刻向車行提出了質疑。王經理對此表示,如果李先生不認同合同上的簽字,可以申請筆跡鑑定。

律師說法:車行應該給消費者辦理退費

記者詢問了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的高蓓律師,高蓓律師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3日釋出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20修訂)》中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同時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的規定。

“車行出示的合同中,第十條雖有規定,車行對售後保修卡不辦理退現,但根據相關法規,這應該屬於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視為無效。因此車行應該給消費者辦理退費。”高蓓律師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