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對不育的治療,醫生將精液注入女性下體,怎樣評價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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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育的治療,醫生將精液注入女性下體,怎樣評價這種行為?

對不育的治療,醫生將精液注入女性下體,怎樣評價這種行為?

對我國《刑法典》中只有兩條關於性侵犯的法律條文進行了細化,分別是第236條和第237條,其中規定了三個罪名:強姦罪、強迫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其中第236條和第237條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

[案情簡介]王某結婚三年,一直想要生小孩,但未能如願。所以,便四處求醫,走遍大大小小的醫院,結果男女雙方身體都沒有問題。無能為力的王某隻能尋找所謂的老中醫,老秘方。2020,她聽說有一個老中醫特別厲害,只要看一眼就基本上可以懷上了,於是就偷偷的跑到醫生那裡,讓醫生幫她懷上。大夫告訴他,只需在私密的地方放置祖傳的特效藥,就可以懷孕。因此,王某按照男醫生的要求,躺在床上,脫下自己的衣服,然後男醫生用特製的工具在她下體移動,幾分鐘後,她感到有涼涼的東西放進體內,估計是冰凍的藥。不久之後,男醫生告訴她,已經接受了治療,而且不出意外,很快就會有好結果。回家的時候,王某感覺不對勁,下身有點痛,而且液體粘稠,有點像精液。因此,與丈夫一起到公安機關報警,指控醫生強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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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在定性上存在爭議,下面結合案例,根據刑法及相關理論,談談自己的看法,敬請討論指正。

大夫沒有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包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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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脅迫或其他壓制婦女反抗的行為,行為人透過使被害婦女處於一種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而實施姦淫的目的行為。所以,手段行為與違背婦女意志是一種表象關係,沒有手段行為,只能說明該行為完全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不能認為這種行為是強姦。

該案件,醫生假裝給王某治病,對王某進行性行為,符合強姦罪的其他手段行為。但本案中,醫生根本就沒有強姦行為,從文義解釋以及人們的觀點來看,強姦應該是男女生殖器官的接觸,而本案中,醫生將裝有精液的針管插入王某體內,根本就不是強姦,更談不上姦淫。所以在這個案例中,醫生的行為很難被評價為強姦。另一方面,醫生也沒有強姦淫王某的目的,醫生只是想透過這種方式來達到騙取王某治療費的目的。所以,這位醫生並不構成強姦罪。

論醫師強制猥褻與欺詐行為的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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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對婦女進行猥褻或者侮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迫猥褻罪也是一種侵犯其人性自主性的犯罪,本罪的手段行為同強姦罪的手段行為一樣,都要求行為人透過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難以反抗,從而使其進行有目的的猥褻。

為了解決醫師行為定性的先決條件問題,首先要明確醫師的行為是否為治療行為?若醫師對王某實施了治療行為,則本案中,醫師根本就沒有犯罪的問題。王某下體注射精液的行為是一種未經王某同意的人工授精行為,並非一種治療不育症的治療行為,因此,醫生冒充王某下體注射精液的行為,是一種欺騙行為,目的在於騙取王某的治療費用。

對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刑法理論界存在著爭議。

對不育的治療,醫生將精液注入女性下體,怎樣評價這種行為?

在此情況下,醫生在王某身體下部注射精液以騙取治療費用的欺詐行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無尋求刺激滿足性慾的主觀動機,在此情況下,醫生在王某身體下部注射精液以騙取治療費用,在此情況下,醫生無尋求刺激滿足性慾的主觀動機,因而構成詐騙罪。

在此情況下,醫生在被認為不需要尋求刺激的主觀動機的情況下,構成了強制猥褻婦女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正如大家所知,強迫猥褻婦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的自主性,不論醫生出於何種動機,其行為只要侵犯了王某性的自主性,就構成了刑法所保護的、客觀上的非法行為。如認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應具有刺激滿足性慾的動機,有人為增加責任要素之嫌疑,不適當縮小打擊範圍,有違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本文的觀點。

對不育的治療,醫生將精液注入女性下體,怎樣評價這種行為?

結論: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醫生涉嫌對婦女強制猥褻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寬處理。上面的內容只代表本文的觀點,如果有不恰當的地方,請指正,如果有不同的意見,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