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2021年3月24日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上明確了關於自動駕駛的合法上路措施。
規定智慧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可上特區道路行駛。
這就是意味著無人駕駛在深圳可能有合法上路的許可權了。
(模擬的駕駛圖片)
這對於智慧網聯的發展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跨越。
此項草稿對於智慧網聯汽車上路、上牌、責任風險、基礎設施建設給出了意見。
智慧網聯汽車發展和基礎建設
關於智慧網聯汽車的發展和智慧網聯汽車的基礎減少是有直接關係的。
智慧網聯汽車發展到現在其應有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密不可分。
關於基礎裝置的建設在《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也給出了規定:
對於基礎設施的建設主要的依靠就是各級的市、區政府,承擔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訊設施、感知設施等各個車路協同的建設。
(智慧網聯立體圖)
除了基礎設施的建設,各級的市、區政府對於智慧網聯汽車的資料雲平臺控制,車路一體化、交通管制、決策等各個方面都有統籌規劃的責任。
從這個草稿可以看出,對於基礎設施的建設,深圳市市、區政府是主要力量。
對於智慧網聯汽車的掛牌、上路
有了基礎的設施,接下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掛牌、上路這些應用性的問題了。
對於掛牌、上路,此次草稿也是給出了相應的措施。
此次草稿明確規定:
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持有相應的車輛駕駛證的駕駛人;
對於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可不配備駕駛人
從草稿中的規定的兩條,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具備和高度、完全自動駕駛的車輛,都是給出了非常的明確的上路的條件。
(智慧汽車模擬路況)
但是對於高度、完全自動駕駛的車輛在草稿中明確指出,必須實在規定的高速道路,在高度、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道路測試或示範應用,經過主管部門的稽核批准,可以不配置駕駛人。
對於智慧網聯汽車掛牌:
按照草稿的規定,必須有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取得的智慧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侯方可上路行駛。
由於現在對於智慧網聯汽車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深圳區政府會發布地方的專屬號牌。
號牌具有的特點就是辨識度高,易於公眾識別、方便執法監督。
事故問責、明確責任方
智慧駕駛上路作為一個新興的事物,出現問題是難以避免。
作為使用方自然非常的關於上路以後出現問題的處理方式。
這一點在草稿中也是有了明確的體現。
(車輛生產廠)
在起草的草稿中規定: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公安機關依法對該車輛控制人或所有人進行處罰;
不配備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而且智慧網聯汽車一方有責任的,也是由該車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來進行處罰;
因為智慧網聯汽車車輛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侯,可以依法向智慧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時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控制人負擔法律責任。
除了上訴之外,對於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事故和行為,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行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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