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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轉走,是儲戶過失還是銀行失職

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轉走,是儲戶過失還是銀行失職

文/陳威敬在把自己的身份證和存單交給一名相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後,丁女士的畢生積蓄被轉走了。

近日,“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一事引發關注。涉事員工王某因犯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但事情卻並未因此畫上句號。

因王某無可執行財產,丁女士先就其中涉案的500萬元定期存款將銀行告上法庭。今年9月,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儲戶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山西清徐農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西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對此,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他們對該結果不服,目前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儲戶被銀行工作人員私自划走資產,承擔主要責任是否合理?其對資金安全的注意義務應如何界定?對此,輿論觀點不一,但主要爭議在於造成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證明?還是銀行管理出現漏洞?

謊稱代領禮品

王某,事發時為清徐農商行個人金融事業部經理。據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介紹,兩家人也有點沾親帶故的關係,王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

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逐漸有了一些積蓄。王先生稱,2017年初,王某找到丁女士,說單位有理財任務,希望她能幫幫忙。

丁女士先後給王某轉去500萬元,理財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共543萬元。2019年3月,為幫王某完成任務,丁女士同意將這筆錢轉為定期,還另存了200萬元活期。

該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農商行營業部分別存入300萬元和200萬元定期存款。在最後一筆存錢過後,王某以大額存款可代領禮品為由在營業廳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

王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丁女士是清徐農商行多年客戶,此前也曾多次領取過相關的禮品,因此並沒有提防。

然而十幾天後,禮品沒有送來,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也未成功。丁女士隨即到銀行查詢,發現先前存的543萬元根本沒有入賬,另外的700萬元也被王某轉走了。

事發後,王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經事後調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萬元定期存款後的次日上午,王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證和存款單,並持自己的身份證前往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的櫃檯辦理轉賬手續。在丁女士存入200萬元的當天下午,王某就到清徐農商行營業部將錢轉走。兩筆錢都轉到了王某父親名下。

因王某名下已無可執行資產,另出於多種考慮,2020年4月,丁女士選擇先就2019年4月存款的部分起訴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對方承擔500萬元存款本金及存期內產生的利息。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

在丁女士一方看來,自其將存款交付起,其與銀行已形成儲蓄合同關係。清徐農商行作為保管義務人在丁女士存款並非本人轉取時,未向其核實也未通知,導致其存款丟失。王某侵犯的是清徐農商行的財產權益,丁女士對該銀行的債權並不受影響。

上述銀行則辯稱,王某在犯罪時並非履行職務行為,原告財產的損失完全由王某個人造成。原告應當對其存單、身份證交由王某所產生的不利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被告僅僅對取款憑證進行形式審查。

在經過17個月的審理後,2021年9月,清徐縣人民法院對涉案的兩筆金額分別作出判決,但均認定由丁女士承擔80%的責任,涉事銀行承擔20%責任。

判決書顯示,丁女士應負財產損失的主要責任,涉事銀行負有次要責任。丁女士作為儲戶,應對其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本案中,丁女士將存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雖兩人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單上註明讓王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故存在重大過錯。

判決書還說到,丁女士的存單在存取之間的間隔很短,且王某兩次辦理業務憑證時均不規範,第一次填寫的丁女士電話並非其預留電話,第二次則將匯款人姓名誤填成其父親。但被告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簡訊通知丁女士本人,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故涉事銀行在本案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責任,未盡到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轉走,是儲戶過失還是銀行失職

王某轉走丁女士兩百萬定期存款的業務憑證。圖/受訪者提供

王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他們對此結果並不滿意,目前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把身份證等證件給銀行的員工,作為老百姓怎麼防範?”

何為主要原因?

王某的行為是否代表所在銀行?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盜走,儲戶為何被判主要責任?此案經報道後,隨即引發輿論熱議。不少網友認為,因銀行管理漏洞導致的財產損失,應由銀行承擔。但也有觀點表示,丁女士將身份證和存單交付他人,存在嚴重過錯。

一名資深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不同銀行對於大額存款的支取規定不一,以其所在銀行為例,存單也需要設定密碼,他人可以持儲戶本人的身份證和存單代辦業務,但必須提供密碼。

江蘇大橋律師事務所律師莫泂也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相關法規是允許代辦人持有存單和身份證,代辦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業務的。

在他看來,銀行看到存單和身份證原件而辦理了相關業務,很難說有重大違規,但也要參考涉事銀行自身的相關管理規定。

北京市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榮達介紹,不同銀行因出庫金額可能存在需要由主辦會計、主機板塊審查,支行行長或網點負責人或更上級領導審批的情況。另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

孫榮達認為,銀行應對自身流程的不規範承擔一定責任,但丁女士也未盡到核實禮品事項的謹慎義務,比如和王某一起領取禮品或向銀行詢問禮品發放的情況。

“王某是銀行工作人員的情況給其向丁女士行騙帶來了信賴利益,但是他在本案中的作為,沒有能引起民事上所謂表見代理的情形而導致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莫泂舉例稱,表見代理最典型的情況為王某是銀行櫃檯工作人員,儲戶去儲蓄,他利用工作之便,沒有把錢存入儲戶賬戶,給了儲戶虛假的存單,他把錢自己收了。由於業務在銀行發生,王某是櫃員,儲戶有足夠理由相信錢存進了銀行。“本案中直接騙走存單和身份證的情況,不是銀行的業務範圍。”

北京市京銳律師事務所主任許仙輝也表示,本案中,王某係為丁女士代領禮品而不是為銀行代發禮品,其代理的主體系儲戶丁女士而非銀行,從法律上看與其本身職務無關。

許仙輝分析稱,丁女士一方應重點考慮的是“取款”、“轉款”業務辦理是否拍照或者影片(面部識別)等為業務必需流程,如為必需則銀行的責任會大很多。

但在他看來,依案發情況而言,銀行也應承擔起更大責任。“王某在辦理業務憑證時有太多的疑點,但銀行的櫃檯人員居然連聯絡儲戶的意識都沒有”。

許仙輝表示,銀行的人員必須具有審慎的敏感度。在銀行未對存款設定密碼作強制要求時,儲戶未設密碼並不算疏忽。而在儲戶未設密碼的情況下,銀行應盡到更大的稽核職責。

他認為,儲戶當然應該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明和存單,但在本案中,櫃檯人員失職是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銀行的流程裡邊本身對這種情況就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那就可以杜絕他人把儲戶款項轉走的可能性。”